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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法拍屋無論有無保存登記建物 都要申報繳納契稅

【記者張小瑜報導】法拍取得未保存登記之房屋,領得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是否可以直接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契稅條例第11條及第16條規定,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不因是否為有保存登記之建物而有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買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向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若未於期限內申報,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該局呼籲民眾請務必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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