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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財產所得資料須經授權委託才可臨櫃查調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特定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因此即使是納稅義務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申請查閱或提供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財產、所得、納稅等資料,如果申請人未獲得納稅義務人本人之授權,稅捐稽徵單位均不得逕予提供相關資料,籲請民眾留意此項規定,以免造成徵納雙方的困擾。

民眾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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