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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免稅車如不符合免稅條件牌照稅將恢復課稅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喪失免稅條件,將恢復課稅。

稅務局說明,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民眾,以其本人、配偶或同戶二親等親屬所有車輛經核准免稅後,如未依規定於身心障礙證明後續鑑定日到期前辦理重新鑑定手續、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死亡、身心障礙者與二親等以內(不含配偶)的車主未設籍同一地址、車主與身心障礙者親屬關係消滅、因出國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車輛改變用途或轉讓等,致不符合免稅規定,原免稅車輛將被取消免稅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提醒,如適用免稅條件已改變,應主動向稅務局申報,另車輛免稅經取消後,再次符合免稅條件者,須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免稅,方可自符合免稅之申請日起核准免稅。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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