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69條之1第2項及第73條之1第2項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以下簡稱販賣場所)之經營者針對其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於每年4月及10月,向販賣場所及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申報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地址、供應設備維護及檢修情形等相關資料。(二)於燃氣導管竣工檢查完成後15日內,將相關資料向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報請備查。
本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多屬營業用途(如:餐廳、小吃店及自助洗衣店等),且位於人口稠密處,為強化公共安全,本縣消防局呼籲,因供應設備係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供用戶使用,所有權歸屬瓦斯業者,故供應設備之設置、維護及檢修等責任,亦應歸屬於瓦斯業者,販賣場所未依規定申報,將依消防法第42條逕行舉發。再次宣導消費者及瓦斯業者因購買瓦斯之交易行為,應簽訂「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保障雙方權益及減低不必要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