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縣府日前通過一項自治條例,屢遭議員提出質疑,旅遊處長陳美齡強調縣府依法行政,並再次聲明如下:
對於第三漁港開發案,當初因開發基地是商業區,無法依據促參法第3條規定適用範圍推動招商,但為參照促參法設定獎勵條件,鼓勵民間參與投資開發,所以特別制定了「澎湖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暨漁港水域獎勵民間投資優惠自治條例」作為招商誘因,並經本縣議會審議通過,可說是作為這筆土地招商獎勵投資開發而量身定做的地方特別法。既然是「獎勵」自治條例,不可能沒有任何的獎勵條件,否則獎勵就是形同虛設。政府也絕對不宜訂了獎勵條款,完成招商即馬上把獎勵條款刪除,如此確實有失政府誠信,當然必需還投資者一個公道。
縣府檢討當初93年間制定的獎勵自治條例於提報中央備查時,雖經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不宜直接參照促參法之減免方式,但為保障投資人之信賴保護,當再檢討以其他適法獎勵方式作為替代,也就是修改以補助方式作為獎勵條款方為適法。但因縣府未經研議採取適當修法,而逕予删除獎勵條款,造成投資者因信任有獎勵確無法得到獎勵之損失,政府當有責任研議補救作為。
縣府此次訂定澎湖縣獎勵民間投資開發縣有土地發展觀光產業自治條例獎勵自治條例,除了解決前招商有失誠信的問題,同時也為將來面對同樣的情形,有法可為獎勵招商之依據。
縣府制定任何法案均以嚴謹態度,且遵循地方制度法26條暨行政程序法有關法規制定規範依法行政,即任何法案均需提報草案經縣議會審議通過,提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准予備查。本項地方自治條例係考量因地制宜及實踐地方政府獎勵招商積極政策作為,既經本縣立法機關澎湖縣議會審議通過,復經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審議通過,於法制程序上已具完備,法律效力無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