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被相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而且沒有在該機關所訂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然在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但再有第2次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土地再移轉時即使已取得鄉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有農地未作農業使用經相關機關查獲者,務必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且不能再有違規情事發生,否則該筆農地再移轉時,即須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已依期限改善,請取具主管機關複勘確認已於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相關土增稅疑問,歡迎撥打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