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噪音管制法」第26條規定,機動車輛所發出之聲音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可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以下同)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汽車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可處所有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同法第43條第1、3項規定,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危險駕車行為,可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另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另本(110)年1至10月計舉發改裝車輛57件,舉報改裝高噪音車輛至環保局及監理站檢驗33件。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呼籲車主勿任意改裝車輛或危險駕駛,汽機車修配業者勿任意違法改裝車輛;另為加強防制改裝噪音車輛擾民,未來除持續聯合環保局及監理站於改裝高噪音車輛行駛熱點加強稽查外,並請民眾共同至噪音檢舉網站(https://noisecar.epa.gov.tw)舉報違規改裝噪音車輛,共維本縣安寧環境。
△「環、警、監」聯合稽查危險駕車及違法改裝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