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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戶籍」並非房屋稅申請自住用稅率之要件

【記者張小瑜報導】納稅人詢問到戶政機關辦理遷移戶籍,並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而房屋稅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是否能一併適用?稅務局表示,認定房屋稅符合自住住家用稅率,係以實際居住為要件,與地價稅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有別,故無法一併適用。

稅務局說明,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而非以辦妥戶籍遷入登記為要件。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地方稅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權益。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9、251、226及250將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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