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而非以辦妥戶籍遷入登記為要件。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地方稅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權益。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9、251、226及250將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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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時事新聞 「遷入戶籍」並非房屋稅申請自住用稅率之要件
星期三, 11月 24, 2021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