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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跨區 本人或債權人均可向各稽徵機關申辦查調財產所得資料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受理機關不受債務人戶籍所在地之限制;民眾申請本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亦同;本項作業為全國連線跨區服務,民眾可就近向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或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服務櫃臺申請查調,隨到隨辦,立即取件,不受戶籍地之限制。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持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欲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者,務必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30日內提出申請,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的效力,不得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請民眾把握時效以保障權益。

民眾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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