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托嬰中心與幼兒園二者性質不同,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各公私立幼兒園,可比照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托嬰中心所開立服務費用收據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銀錢收據」,應依規定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但公辦民營托嬰中心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名義,其所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則符合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之憑證,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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