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印花稅票購買後未使用完畢,欲申請退還印花稅,與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有別,故無法申請退稅。
稅務局呼籲,請納稅人多利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如此即可免除未使用之印花稅票無法退稅的困惱。繳款書可至稅捐稽徵機關開立,亦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 (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帳號,經核准後,即可自行至該系統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省時又方便,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