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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間贈與後發生繼承事實再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認定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受贈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楊君持有69年購入馬公市馬公段3筆土地,於109年6月9日申報夫妻贈與移轉予楊妻並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109年7月4日辦竣夫妻贈與土地登記,嗣楊君於110年1月8日死亡,楊妻受贈之土地經併入楊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若日後楊妻欲移轉該受贈土地時,其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110年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如有相關土增稅疑問,歡迎撥打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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