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楊君持有69年購入馬公市馬公段3筆土地,於109年6月9日申報夫妻贈與移轉予楊妻並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109年7月4日辦竣夫妻贈與土地登記,嗣楊君於110年1月8日死亡,楊妻受贈之土地經併入楊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若日後楊妻欲移轉該受贈土地時,其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110年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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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11月 28, 2021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