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東未依該局第15次應變會議決議於11月12日下午5時前提送船體移除計畫,該局將依據商港法予以裁罰;請船東至遲應於11月19日下午5時前提出船體移除計畫,如仍未依限提送,除再次進行裁罰外,將依據商港法逕行辦理船體移除評估作業;請南部航務中心正式函文告知船東及船代,完備送達程序。
二、有關倘船舶所有人未依限提送船體移除計畫,由該局代為執行船體移除之前置作業,請南航邀集海歷公司、中華海事檢定社等具相關經驗之業者、專家及航務中心進行研討;另針對目前難船的處置是否需要進一步的保護措施,亦請南航會同中華海事檢定社及海歷公司等共同研討。
三、針對目前船東遲未提出財務擔保及船體移除計畫情事,請航安組會同企劃組洽律師研議法律意見,以維護政府權益。
四、有關吉貝地方單位關切案件處理進度以及警示燈設置等相關處置作為,馬公航港科應適時主動與地方單位說明並建立溝通管道;另建議船東所委託舒律師儘速前往當地與地方說明船東處置態度。
五、有關舒律師說明現在船體P&I保險公司所提出針對本案保險理賠相關疑義,請舒律師及船東清楚向P&I公司說明釐清,以利保險理賠順利進行。
六、有關地方反映難船對於當地海洋環境造成破壞影響,應提供合理補償之部分,請海保署及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持續進行環境監測,包括空拍及歷史資料比對,作為後續求償時之客觀依據,以利向船舶所有人求償。
△巴拿馬籍貨輪擱淺案 11/19日前提船體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