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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為媳婦所有 如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要件 得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記者張小瑜報導】楊小姐來電詢問,土地為父親所有,地上的房屋原為弟弟所有,但多年前弟弟已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弟媳婦,現父親要將土地出售,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媳婦為直系姻親(參照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地上房屋即屬直系親屬所有,土地出售,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之其他要件﹙例:符合一生一次、已設籍、無出租、無營業等﹚,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相關土增稅疑問,歡迎撥打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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