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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竣移轉登記建物因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回復原狀免徵契稅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事後因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且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等6項契稅課稅原因之範圍,免課徵契稅。

該局說明,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建物買賣契約,其契約之解除僅具有債權效力並不生物權效力,買方取得建物所有權的法律行為仍有效,不會因契約解除而受影響,原已繳納之契稅無法因解除契約而請求返還。至解除契約後,必須將建物所有權再行辦理移轉登記返還予賣方,屬另一次物權移轉行為,雖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惟其性質與一般買賣有別,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確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建物移轉,則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得免徵契稅。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相關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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