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建物買賣契約,其契約之解除僅具有債權效力並不生物權效力,買方取得建物所有權的法律行為仍有效,不會因契約解除而受影響,原已繳納之契稅無法因解除契約而請求返還。至解除契約後,必須將建物所有權再行辦理移轉登記返還予賣方,屬另一次物權移轉行為,雖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惟其性質與一般買賣有別,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確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建物移轉,則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得免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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