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法規定,買賣動產契約應貼12元印花稅票,所謂動產,依民法第67條規定,不動產以外之物均屬動產,因此,買賣車輛、機器、設備、商品等所簽訂的契約,均屬買賣動產契約;另外買賣中古車時所書立之「汽車讓渡書」或「賣渡證」,均屬轉讓人出賣車輛出給買受人之憑證,車輛轉讓如另立有買賣契據貼足印花稅票時,該讓渡書證,免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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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10月 31, 2021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