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表示,有關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依交通部路政司 95年10月27日書函釋示,對於身心障礙者所使用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係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
警察局也提醒年長者,雖然法規允許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上路,惟仍應比照「行人」路權規定,諸如有人行道設置應於人行道行駛,沒有人行道或人行道段差過高無法行駛,需行駛道路時,仍應靠邊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行駛,違反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處新臺幣3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