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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購後售土地之退稅以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前提

【記者張小瑜報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如為先購後售時,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即持有之土地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形。

如有相關土增稅疑問,歡迎撥打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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