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澎湖縣內住家用之房屋稅可區分為自住住家用稅率1.2%及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若民眾的房屋供自住使用,要適用較低的自住住家用稅率,須符合下列條件: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符合上列3個條件,並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之房屋,房屋稅即可適用較便宜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因自行興建、買受、受贈、繼承等原因取得本縣房屋,如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無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擁有3戶房屋以內,皆須向稅務局提出申請;另房屋所有權人如原有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因其他房屋出售後已符合3戶內之規定者,也須提出自住之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最快在當月即可適用較低之房屋稅率。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29、250、226及251將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