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夫妻雙方之父母親、祖父母、女婿、媳婦、滿20歲之成年子女、孫子女)其中一人,於該地辦理戶籍登記為要件,如土地業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全戶遷出,戶籍內未保留其他親屬其中一人(如上所述者)設籍,雖實際居住該地,仍應依規定自戶籍遷出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您,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如有營業、出租或戶籍遷出等情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以保障自身權益。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