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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時 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之規定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繼承是移轉發生原因之一種,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所以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之規定。且因繼承人非支付重劃費用之土地所有權人,不適用上述減免規定。但繼承土地後發生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之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賦實質上亦獲減輕。

如有相關土增稅疑問,歡迎撥打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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