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繼承是移轉發生原因之一種,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所以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之規定。且因繼承人非支付重劃費用之土地所有權人,不適用上述減免規定。但繼承土地後發生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之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賦實質上亦獲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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