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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地經指定為公共設施道路保留地 實際作道路用地可減免地價稅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可以免徵地價稅。但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係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不得免徵地價稅。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倘於核發使用執照後,才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且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即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符合要件申請地價稅道路用地減免的民眾,須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經審查符合者,即可免徵地價稅。

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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