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雖然新建房屋登記在妻子名下,但房屋建材之購買及支付建商之工程款等實際皆由丈夫出資,故該房屋係屬其夫所贈與的,按實質課稅原則,應由妻子在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繳納贈與契稅。未於期限內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多數人誤以為只要房屋起造人的名義未經變更,就不須申報繳納契稅,但凡起造人非實際出資者,即應注意申報並繳納契稅,以免遭到處罰。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