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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狀房屋辦理繼承 應至稅務局辦理

【記者張小瑜報導】稅務局表示,房屋納稅義務人亡,繼承人在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如有未辦保存登記,意即沒有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由於不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往往忘記向稅務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造成房屋稅籍與實際情形不相符,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如未申請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該房屋稅籍仍將維持為原納稅義務人名義或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

提醒您,辦理繼承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請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26及250將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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