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說明,該局因印花稅檢查作業,限期請甲公司提供應稅憑證受檢,甲公司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案提示有關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將處甲公司3千元之罰鍰。
稅務局指出,如果收到通知提供資料或到場備詢的公文,可先與承辦人員聯絡確認;若是無法按時到場,可申請改訂時間。倘若置之不理,自行放棄陳述意見的機會,稅捐稽徵機關仍會依照查得資料逕行課稅,請配合調查,以免受罰。如果對於違章裁罰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