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面上發現有許多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並未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即違規行駛道路,警察局特別提醒駕駛人,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合格標章,依「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最高可罰行為人3,600元罰鍰;另騎乘電動自行車未黏貼合格標章,依該條例第12條規定,最高可處所有人1萬0,800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警察局也提醒慢車駕駛人,為維護行車秩序與安全,請確實遵守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管制規定,不可闖紅燈、逆向、違規轉彎,另外,行經路口除應減速慢行,若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應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避免肇生交通事故及違規受罰。
△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應貼有合格審驗標章。
△合格審驗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