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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應貼有合格審驗標章才可上路

【記者鄭家瑜報導】近年來國內電動自行車騎乘人數持續增加,交通事故件數亦隨之攀升,政府為有效管理及防制事故發生,於108年10月1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針對電動自行車增修許多規範與罰則,包括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需依規定戴安全帽,違反規定者可處新臺幣(以下同)300元罰鍰;行駛速率超過時速25公里,最高可處罰1,800元罰鍰;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最高可處罰5,400元罰鍰,並責令改正等。

目前市面上發現有許多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並未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即違規行駛道路,警察局特別提醒駕駛人,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合格標章,依「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最高可罰行為人3,600元罰鍰;另騎乘電動自行車未黏貼合格標章,依該條例第12條規定,最高可處所有人1萬0,800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警察局也提醒慢車駕駛人,為維護行車秩序與安全,請確實遵守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管制規定,不可闖紅燈、逆向、違規轉彎,另外,行經路口除應減速慢行,若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應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避免肇生交通事故及違規受罰。




△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應貼有合格審驗標章。

△合格審驗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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