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處說明:如計畫於農牧用地上從事汽車修理業、興辦社會福利設施、土資場、液化石油氣儲存設施、廢棄物處理場、加油站‧‧‧.等,請先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設置並經農漁局同意變更後,再向財政處申請土地變更編定後使用。
倘土地所有權人未申請核可,即在農牧用地上作非農牧使用,已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內政部營建署近年來更導入衛星資訊科技,藉由空中衛星監測,若有違規情事發生衛星會立即回傳影像,經縣市、鄉市公所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若違規屬實,則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連續處罰及限期改善至改善完畢為止,請鄉親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