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非屬印花稅的課稅範圍,依法免繳印花稅,但是房東在租約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上載明收取租金、押金的金額並簽章以示收訖者,該租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因此房東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貼繳4‰印花稅。該局特別提醒房客,退租時如在租約上簽收退還的押金,此時銀錢收據之立據人為房客,應按收取金額貼繳4‰印花稅。
舉例來說,王小姐向屋主陳先生承租房屋1棟,簽約時陳先生向王小姐收取押金2萬元及月租金1萬元,並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因該租賃契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陳先生應按收款金額3萬元之4‰貼繳印花稅120元。王小姐於退租時收取陳先生退回押金2萬元,並在房屋租賃契約上簽收,王小姐亦應按收款金額2萬元之4‰貼繳印花稅80元。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檢視房屋租賃契約是否具銀錢收據性質,立據人如有漏貼或未繳納印花稅時,請儘速補繳印花稅,如經查獲有短、漏繳印花稅的情形,除須補稅外,還會按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如您對印花稅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