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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調整列管餐飲業符合法規之期限

【記者張小瑜報導】環保署考量全國登記在案餐飲業達十四萬餘家,且餐飲業作業場所污染排放已影響緊鄰居民之日常生活及區域空氣品質,宥鑑於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相關控制技術已日漸成熟,實有管制之必要,已於今年2月5日公告「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建構餐飲業污染防制設施管理機制,據以落實餐飲業空氣污染物之管理,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

環保署考量自110年5月中旬以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期間為配合防疫政策,餐飲業普遍縮短營業時間或採取自主停業,且集氣系統及油煙處理設備業者亦減少人員出勤、停工或配合部分區域防疫措施限制人員進出,致延宕列管餐飲業改善時程,調整列管餐飲業應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期限,以維護業者權益;已於8月24日公告修訂「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將原規定新設列管餐飲業應自110年7月1日起符合期限調整為111年1月1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規定既存列管餐飲業應自111年2月1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並新增因不可歸責於既存列管餐飲業之事由(COVID-19疫情影響),致無法於前項期限內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檢具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111年7月1日。

此外,配合實務需求,本次修訂第四條條文內容,新增規定集氣系統之操作條件或數值,得有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以及列管餐飲業因情形特殊無法符合本辦法設置集氣系統者,得提出替代方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據以實施。

環保局再次提醒新設或既設餐飲業應於本次法規調整之期限前前完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置或改善,既設餐飲業若受到新冠疫情影響,也應於期限到期前兩個月提出展延申請;餐飲業者對於本次法規修訂內容尚有疑問,可撥打諮詢電話:06-9228875(蔡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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