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說,根據統計,澎湖縣目前編入保安林地的面積為529.09公頃,為數不少。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安林地沒有繼續存置之必要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解除其一部或全部;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也依同法第25條第2項之授權訂有「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以為執行依據。
而同法第26條對保安林地之解編,又分成主管機關依職權或申請辦理兩種情形,而在解除審核標準也都有明文規定。只要權衡社會狀況或其他公益性需求情況下,主辦機關如考量保安林地確已無繼續存置必要後,則得解除保安林地。例如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非營林使用且無法復育造林之保安林地,則應可解除釋出。
為此,如何掌握經濟開發與環境保育之平衡,係為未來保安林地經營管理之重點。劉陳議長請縣府協調中央主管機關,除定期積極主動檢討本縣各編號之保安林地經營管理現況,並可作必要且適當之調整;而縣府亦可主動與之共同針對公、私有保安林地存置必要性進行檢討,對無存置為保安林必要之林地依法解除,甚至提供融入當地社區來開發使用,亦可還地於民,維護民眾權益,而讓澎湖有限的土地,發揮獲得有效合理利用之最大功效,請縣府儘速協調聯繫辦理。
此外,她也提醒縣府團隊,現行區域計畫法是將土地使用地類別分成19種使用地類別,而保安林地是其中國土保安用地的乙種。鑒於區域計畫法廢止,由國土計畫法接手後,本縣國土計畫也將於114年4月全面上路,爾後本縣保安林地如何搭配銜接,也請縣府未雨綢繆,一併審慎面對劃設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