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漁獎勵金申請條件需為漁船領有漁業執照,且非屬活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及漁業權漁業之漁船。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8月31日休漁獎勵期間內,累計出海作業90天以上且作業時數270小時以上,以及在國內港口休漁120天以上 (每年度的申請條件皆要以當年度的公告為準)。有符合資格的漁船主應檢附以下資料向漁船船籍所在地之區漁會提出申請:(一)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或海岸巡防機關提供漁船進出港資料。(二) 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三)領據。(四)撥款帳戶存摺影本。
如有疑問請洽澎湖縣政府農漁局06-9262620或撥澎湖區漁會06-926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