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提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各地同步加嚴、加大防疫限制,除了對國人生活作息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外,業者也可能因無法順利完成相關環保規定,如環保許可證照屆期的展延、定期檢測申報無法執行或查驗作業無法現勘等等,嚴重影響業者的權益。因此,環保署提出安心防疫便民措施,將於近日內以公函通知各地環保局及相關產業公會配合辦理。
第一項措施是公私場所領有之環保許可證於110年5月14日至110年12月31日間屆期者,均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
第二項措施是疫情期間各項環保許可證申請期間之補正程序,主管機關得視個案需求延長補正期限,最長可延90天。
第三項措施是新設或變更許可證者,相關申請案件以書面審查為主,有學者專家審查需要者得以視訊或錄影方式辦理,現勘、查證等現場作業原則不辦理。公私場所或事業因疫情之故,得免辦理試俥作業或功能測試,審核機關可參照申請資料以80%(或另有明定方式)之推估污染排放量核定。如公私場所或事業有申請資料不實,審核機關可保留許可證廢止之權利,相關污染排放量俟疫情趨緩後再予現場確認(如稽查或現勘),如與核定量有顯著落差,再請公私場所或事業提出許可證內容調整申請。
第四項措施是定期檢測,於各管法規(如: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明定應執行檢測者,屬110年第2季(4-6月)、第3季(7-9月)間應檢測者,得以其中1季檢測結果代表,取消1季的檢測;屬每半年應檢測1次者,110年上半年之檢測,延至110年9月30日前完成檢測申報。
第五項措施是調整污染防治費申報與繳納作業時間,延後一季申報及繳費,亦即延長110年第2季作業期間為110年7月1日至110年10月31日。
環保署表示,針對公私場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已與檢測機構以訂定契約方式執行相關檢測工作者,因COVID-19疫情實屬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建議檢測機構依前述原則辦理者,請公私場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要以違約來處理。
環保署重申,以上便民措施係針對COVID-19疫情影響期間而實施,等到疫情趨緩後,即回復原相關環保法規之管制作為。讓我們一起攜手共同度過COVID-19疫情嚴峻時期,為明天的環保繼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