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增訂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第5項亦明定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符合條件者,亦可適用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有關是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之一,「需用土地人證明」,業經財政部會銜內政部於110年8月12日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辦法」,民眾如要移轉是類土地,可依該辦法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證明書,檢具憑辦免徵土地增值稅;倘無法知悉需用土地人,該辦法亦規定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查詢。
該局提醒民眾,經依修正法條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再移轉時,應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相關土增稅疑問,歡迎撥打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服務電話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