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有關「使用」公共道路之規定,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也就是說,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
稅務局特別提醒各位車主,請檢視您的愛車各年度使用牌照稅是否已繳清,若尚未繳納,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稅單繳清再上路,以免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而被查獲補稅處罰。
另外應檢視行車執照上指定檢驗日期是否已過期,如已過期,有可能您的愛車已被監理單位逕行註銷牌照,而牌照被註銷的車輛應重新驗車領牌後再使用,以免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造成荷包損失。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