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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之騎樓是否併計契稅核定契價?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之騎樓如非供公共使用,經隔成房屋形狀私自使用者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應併計入房屋稅課稅現值及契稅核定契價。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契稅之核定契價係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為房屋稅之課稅現值加計其他免稅現值,非供公共使用之騎樓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故騎樓現值應併入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騎樓如未經隔成房屋形狀私自使用者,除房屋稅免稅外,不予併入房屋現值計課契稅)。

稅務局提醒您,房屋稅繳款書上登載之課稅現值,僅為核計房屋稅之應稅現值,並未包括應計入契價之其他免稅現值,故申報契稅時應以申報當時之「房屋稅籍證明書」為準。若逕依房屋稅單所載之課稅現值報繳契稅,將發生短報契稅及短貼印花稅票之情事。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相關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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