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非群聚情形、保持社交安全距離及活動前後配戴口罩下,可從事游泳、浮潛及潛水活動。
(二)可全程配戴口罩情況下,開放操作騎乘器具之水域遊憩活動,如乘騎風浪板、滑水板、衝浪、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業者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採取實聯制、量測體溫、自主健康聲明、每週自主篩檢及記錄、工作人員名單造冊、器材清消等,並提供個人夾鏈袋或個人臨時置物櫃(或置物籃),供人員下水前收納口罩,於上岸需立即後戴上口罩,以減少感染風險。
(四)教練於教學或訓練時,應配戴防水口罩或面罩,帶客從事浮潛、水肺潛水及自由潛水,每人每次指導人數降載50%。
(五)澎管處轄管室外淋浴設施,採實聯制、淋浴前後戴口罩、專人定時清潔消毒、間隔交替使用、保持1.5公尺社交安全距離。
以上若違反相關規定,且經現場人員勸導不聽,將通報相關單位依傳染病防治法處理。另呼籲遊客若身體出現不適,請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配戴口罩儘速就醫,並告知醫師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是否群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