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依法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而經營仲介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更可能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責。
所謂「仲介業務」是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交換、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就算沒收取任何報酬,只要有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有關特定不動產物件之資訊(例如臉書po文提供房地資訊、於房屋上張貼廣告或相關字樣、帶人看房、促成交易等)都屬於公開招攬或媒合交易之仲介行為,就可能觸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而受罰。財政處再次提醒民眾,不得隨意以個人名義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以免誤觸法規受罰。如有疑問請洽縣府財政處張小姐,電話06-9274400分機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