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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 應由雙方共同申報繳納契稅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常誤以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以為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即完成過戶程序而未向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導致後續諸多產權問題,導致房屋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所以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應於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稅籍納稅義務人名義。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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