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民政處表示,依前揭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爰收養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得依姓名條例第13條規定申請將「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簡政便民,減免民眾往返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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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終止收養後 得申請「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本姓
星期三, 7月 07, 2021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
縣府民政處表示,依前揭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爰收養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得依姓名條例第13條規定申請將「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簡政便民,減免民眾往返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