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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土地視同買賣土地須申報土地增值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交換土地屬有償移轉,視同買賣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申報時依各筆土地分別填寫土地增值稅申報書,並檢附已完納印花稅之土地所有權交換契約書等其他證明文件。

稅務局提醒您,交換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者,即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承受人為自然人時,得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相關土增稅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42、243、208,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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