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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取得房屋 地主應申報繳納契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是地主以所持有土地部分持分與建商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屬於交換行為。地主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如果交換取得房屋之核定契價大於被交換土地之公告現值,等值部分按2%交換稅率核課,差額部分按6%稅率核課。

稅務局提醒您,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另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相關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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