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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歲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新制8月上路

【記者張小瑜報導】因應全國少子女化問題,澎湖縣政府配合國家少子化育兒政策,並依據衛生福利部發布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自本(110)年度8月1日起調整0歲至2歲(未滿)嬰幼兒照顧政策,有關未滿2歲兒童之育兒津貼及托育補助申請新制度說明如下:

一、擴大補助對象:取消不得重複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政府其他相同性質生活類補助或津貼之限制,含低收入戶子女生活津貼、困苦失依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及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解除限制後,原本因上述限制未能領取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者,自110年8月起,只要子女年齡未滿2歲者,沒有接受政府公費安置照顧、父母其中一方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稅率未達20%,都可以提出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申請。換言之,因領取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而未能符合請領本縣弱勢兒童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可向戶籍地鄉(市)公所提出弱勢兒童相關補助申請,另兒童具有本縣低收入戶資格者由社會處統一處理,無須提出申請。

二、提高發放金額:110年8月起育兒津貼 第1胎3,500元,第2胎4,000元,第3胎4,500元,低收、中低收另有加發金額。托育補助送托本縣公私協力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家園者補助第1胎4,000元,第2胎5,000元,第3胎6,000元;送托準公共化托嬰中心及準公共化保母者第1胎7,000元,第2胎8,000元,第3胎9,000元,低收、中低收、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特殊境遇家庭者另有加發金額。

社會處表示,為增加申辦便利性,今年7月份正在領取舊制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者,不需提出申請,且8月份起當月發放金額自動調整為新制金額;7月31日以前,正在領取勞、軍、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弱勢兒童生活類補助、或目前未領有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者,則須提出申請。自8月1日起請符合新制申請資格者,備齊申請應備文件,包含申請書、匯款郵局存摺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含居留證)、兒童父母印章、第2、3名以上子女身證明文件(如子女戶口名簿)等資料,至本縣各服務窗口索取申請表申辦。

新制上路後,申辦方式與窗口維持相同,育兒津貼可至社會處社工婦幼科、兒童戶籍地各鄉(市)公所及本縣戶政事務所(限新生兒辦理戶籍登記時)臨櫃填表辦理,或以郵寄方式辦理,申請期限為本(110)年12月31日前或兒童滿2歲前完成申請;托育補助則向送托單位(如:公私協力托嬰中心、公共托育家園、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並於本(8)月15日前完成申請。請申請人特別注意於期限內申辦完成,若對育兒津貼及托育補助辦理有任何問題,歡迎向社會處洽詢,電話:927-4400轉395、396。


△0-2歲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新制8月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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