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契約,依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是以當事人一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並書立契約者,契約內容即具拘束簽約雙方當事人之法定效力,應按合約書之性質所屬類目貼繳印花稅。即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例如報價單、估價單代替契約書且簽章確認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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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6月 20, 2021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