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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移轉發生糾紛經由法院判決確定或達成和解或調解時 記得申報繳納契稅

【本報訊】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鄉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如果房屋移轉發生糾紛時,是以和解、調解或判決途徑確立房屋移轉歸屬者,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以法院判決確定日或調解、和解書(筆錄)核發日為準。

貼心提醒您,房屋經法院判決移轉確定而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等應申報契稅之情形,如未依規定於期限申報者,除應納稅額外,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民眾如有應報繳契稅情形者,請注意申報期限,避免逾期受罰。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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