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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憑證仍需依印花稅法相關規定繳納印花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邇來常有納稅義務人電話洽詢印花稅是否已經廢止不用再行繳納。印花稅法廢止案尚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目前依印花稅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仍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我國法律之制定、修正與廢止,必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生效。目前印花稅法廢止案並未完成前開程序,民眾如有以下屬應稅憑證即應貼足印花稅票:1.銀錢收據。2.買賣動產契據。3.承攬契據。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稅務局強調,印花稅採輕稅重罰原則,若有短漏繳印花稅之情事,一經查獲,除須補繳原應納稅額外,並會依所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務請納稅人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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