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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不課徵不代表免稅是延緩

【本報訊】夫妻為生活之共同體,且為一般生活事務的相互代理人,故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雖然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課徵並非真的免稅,只是延緩課稅,日後若該筆土地再移轉第三人時,仍須以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如有相關土增稅疑問,歡迎撥打本局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08、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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