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旅宿業部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對象為110年4月30日前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且申請時仍營業者,依臺灣旅宿網填報之營運月報或營運報表,申請日前最近3個月任1月之客房住用率較108年同期衰退比率達50%以上,可申請補助。補貼方式依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者之員工人數,一次補貼一季(5、6、7月)以每人新臺幣4萬元計算;列入計算之員工應為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員工且投保薪資達基本工資以上。
另民宿營運補貼,對象為110年4月30日前依法取得民宿登記證且於申請時仍經營民宿者,依臺灣旅宿網填報之營運報表,於申請日前最近3個月任1月之客房收入較108年同期衰退比率達50%以上,可申請補助;補助方式係依每家民宿一次補貼一季(5、6、7月)營運負擔新臺幣5萬元。
近日接獲本縣部分旅宿業者表達108年營運資料有誤,希能修正,以利申請補貼,經查係疫情紓困補貼方案所衍生業者提出修正之需求,顯現係業者於填報時不確實,又或者可能係為能領取補貼,而擬修改過往資料。無論是前者或後者,均非縣府所樂見或鼓勵,對誠實並按規定填報之業者顯然不公平。然因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同意業者修正,並請地方政府審認後提報觀光局辦理,因此業者若確實有修正108年營運資料之情形,請業者自行舉證,除觀光局要求提出不實填報需修正之原因及修正後營運報表數據之真實性佐證資料外,另參酌其他縣巿政府之作法,請一併提出擬修改月份之旅客訂房資料(含旅客連絡電話等)及國稅局報稅資料,縣府於書面審查確實無誤後,再函報觀光局辦理。
旅遊處表示,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之1條及民宿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旅宿經營者應於每年1月及7月底前,填報前半年7月至12月及當年1月至6月之營運報表等統計資料,如違反上開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視情節輕重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5上萬元以下罰鍰,然歷年來本縣均有少部分業者漠視此規定,逾期不填報、或經多次催報亦不回,影響交通部觀光局對本縣旅宿業管理輔導評比成績,縣府呼籲本縣旅宿業務必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營運報表,以確保自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