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即凡屬105年5月19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且其廠房面積達150平方公尺,或其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達75千瓦者,應於111年3月19日前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5條之規定向縣府申請納管,並於112年3月19日前提出工廠改善計畫。
未於111年3月19日前向縣府申請納管或未於112年3月19日前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之未登記工廠,縣府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0條規定令其立即停工。經勒令停工拒不遵從者,縣府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通知電業及自來水事業會同到場,執行停止供電、供水。
後續縣府將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持續協助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申請表單暨納管說明會簡報下載路徑為:澎湖縣政府建設處\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如有疑問請洽縣府建設處工商發展科承辦人許小姐,電話:06-92744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