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上開規定之六種原因取得房屋所有權者,才屬於契稅之課稅範圍,如無房屋所有權移轉之事實,則無須課徵契稅。公司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名稱變更,因公司未經解散,其公司法人人格並不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辦理變更名稱登記,並無移轉所有權之事實,無契稅條例之適用,故不須要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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