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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車輛經核准分期繳納使用牌照者於分期繳納期間內使用交通工具免罰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欠稅車輛無論是行駛路間、路邊停車、收費停車格停車或被警察機關以違規當場取締或逕行舉發等,都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範圍,只要逾課稅年度未繳清稅款,即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違章罰鍰,每次查獲按應納稅額處0.3倍罰鍰,最高累計裁罰0.9倍。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於逾期未繳的使用牌照稅如一時無法繳納,可在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案件繳款通知後,向其申請分期繳納。對於被查獲使用前已辦妥分期繳納並每期均如期繳納之案件,於分期繳納期間繼續使用車輛可免予處罰。如逾期未繳的使用牌照稅被查獲使用才補辦分期繳納,因查獲當日該車仍屬欠稅狀態,則無免罰的適用。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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